十八岁在法律上原则上是成年节点,但父母是否“就可以不管”,不能只看年龄,还要看子女是否“能独立生活”。
《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对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除外。司法实践中,“不能独立生活”通常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大学阶段一般不属于当然的“不能独立生活”,但如果存在重病、残疾等情形,仍可能依法主张抚养费。
所以:若已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父母停止提供生活费一般有法律依据;若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可能负有抚养义务,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主张。建议保留学籍证明、医疗材料、收入及支出凭证等,以便说明“不能独立生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