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约定仲裁机构时,若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后续纠纷处理会因双方对仲裁机构选择的态度而有所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要是双方能对具体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达成一致,那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被选定的仲裁机构就能处理这起纠纷。可一旦双方没法就选择仲裁机构达成共识,那这个仲裁协议就会被判定无效。
当仲裁协议无效时,若当事人还想走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就得重新签订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要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这条路走不通,那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来解决纠纷。所以大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最好明确指定一个,避免后续因选择问题产生纠纷,影响纠纷的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