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区分“离婚协议整体”与“财产分割条款”,且路径不同。
第一,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内容,债权人一般无权起诉确认无效。债权人不是协议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也不直接处分其债权。
第二,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但需证明债务人与配偶存在恶意串通、虚假分割、无偿或明显不合理转移财产等事实,仅凭“离婚时把财产给了对方”通常不够。
第三,更常见的路径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请求撤销相关财产处分行为;注意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通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执行阶段还可申请查封、执行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额,或通过代位权等途径救济。建议收集债权凭证、离婚协议、财产登记及变动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先判断是走“确认无效”还是“撤销权”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