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中,确定仲裁庭和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很重要,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规则规定。
先说仲裁庭组成方式。当事人能在仲裁协议中提前约定,是用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还是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要是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的话,一般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再看仲裁员选定。如果是独任仲裁庭,双方可以一起选定独任仲裁员,也能一起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要是组成合议庭,双方要各自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而第三名仲裁员也就是首席仲裁员,要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要是一方有两个以上当事人,这一方得协商好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要是当事人没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仲裁员,也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所以,大家一定要优先按照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来行使自己选定的权利。要是不积极去选,就只能让仲裁委员会主任来确定了,这也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