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一般不能起诉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要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重整程序需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所以限制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
重整制度是为拯救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它通过制定重整计划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让债务人恢复经营和偿债能力。要是允许债权人在重整期间起诉个别清偿,会破坏重整程序的整体性与公平性,也不利于拯救债务人。
但有特殊情况。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能行使担保权。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要符合事先约定条件。
若在重整期间发现有应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撤销并追回财产。债权人遇到问题,要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保障自身权益同时维护重整程序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