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两套房子,一般不能以唯一住房为由拒绝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中,要是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超出了其和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范围,法院就能执行。有两套房子就不属于唯一住房,自然不符合唯一住房豁免执行的条件。
但要是其中一套房子有特殊情况,比如它被设定了抵押,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此时法院可执行这套抵押的房屋。
要是另一套房子因为一些原因不适合执行,像被征收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等,就得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所以,有两套房子时执行规则有多种情况,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