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收养人应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同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即夫妻双方均应具备收养人的条件)。
二、收养弃婴分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两种类型。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提交: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应向弃婴捡拾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除上述材料外,当事人还需提供: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