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分析,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因履 行而终止, 即若当事人依照保管合同履行了合同, 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归于消灭; 因抵销而 终止, 即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到了履行期限,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因抵销而终止; 因 提存而终止, 即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 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 机关而消灭债务和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1、因履行而终止
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 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 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抵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
②须双方的义务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因抵销而终止;
③须双方的义务为同一性质, 即同类的给付。 如两项都是以货币履行义务的债务。 它不 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数额或价值不等时, 可以通过支付差价的方式抵销。 如果当事人给付 种类不同,则不能相互充抵。
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 寄存方无力支付保管费的, 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标的物, 在法定期限内, 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费的, 保管方可变卖留置物抵作保管费; 双方当事人也 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将部分保管标的物抵作保管费, 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但法律规定不能抵 销的情况除外。
3、因提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 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 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 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寄存方下落不明或拒不提取保 管标的物, 保管方即可将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 据此认定保管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 当 事人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因此, 合同因提存而终止可视为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 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管合同的保管方可以将保管标的物向合同履行地的提存部门申请 提存:
①寄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
②保管人无过失而确不知寄存人下落的;
③寄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的 (仅适用寄存人为自然人的 情况 ) 。
如果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不适于提存 (如即将过期的食品, 将要腐烂的水果等 ) 或者提存费 用过高的, 保管方可以申请提存部门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保管方提存后, 应当立即通知寄存方, 保管方怠为通知的, 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方 下落不明的,保管方应当公告。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 (如价款利息 ) 归寄存方所有。 提存 物的保管及拍卖、变卖费用,由寄存方负担。 寄存方可以随时受领提存的标的物, 但寄存方 对保管方负有义务的 (如尚未支付保管费 ) , 在寄存方未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前, 提存部门 可根据保管方的要求拒绝其受领提存物。 寄存方受领提存物的权利,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 存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寄存人丧失受领提存物的权利后,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 国家所有。
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保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自愿终止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 协议而终止包括权利人放弃自己的权利, 从而免除义务人的义务; 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可能 出现两种情况:终止合同或实现合同的更新, 即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新合同代替原合同。 通 过双方协议终止合同的, 不论哪种情况, 协议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不得违 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利益。以上就是关于那个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关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