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款私存的情况下,要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得从主体、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得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算在内。
从行为上看,公款私存本身不一定就构成挪用公款,不过它为挪用创造了条件。要是有人利用职务便利,把公款以个人名义存进银行,让公款脱离了单位的管控,还出现下面这些情况,那就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一种是把公款供个人拿去进行非法活动;另一种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去进行营利活动;还有就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一定期限没还。这里说的“归个人使用”范围挺广的,包括给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用,或者以个人名义把公款给其他单位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给其他单位用,还谋取了个人利益。
主观上,行为人得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明明知道这是公款,还故意违反规定去挪用,目的就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里,认定的时候还要结合公款私存的原因、款项用途、有没有归还等因素。要是只是暂时把公款存到私人账户,是为了单位正常收支过渡等合理原因,而且没有挪用的故意和行为,那就不适合认定为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