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来讲,公司的小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对公司负有的责任,是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的;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则是以他认购的股份为限度。这意味着,只要小股东按照规定,把出资义务都足额履行完了,那么公司的债务一般就由公司用自己全部的财产来承担,小股东不用再额外担责。
但有些特殊情况,小股东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意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这时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是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像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把出资转走等,那股东就要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没办法清偿的那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要是股东没办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那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对于股东责任界定的规则可能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更好地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