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里,有不少情况法院是不予立案的。要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可执行的内容,就好比这份文书只是确定或者改变了某种法律关系,却没明确规定要给对方什么东西或者做什么事,那法院肯定不会立案。因为执行得有具体的事儿才能开展,没明确的给付内容,执行就无从谈起。
要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还没生效,也不符合执行条件,法院不会受理执行申请。法律文书没生效,就意味着它还不具备强制力,自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是生效法律文书里确定的权利人,或者不是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法院也不会立案。这就像你不是债主,却跑来要债,身份不对,法院肯定不支持。
要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已经主动把该做的都做了,这时候再去申请执行,法院也不会管,毕竟人家都履行完义务了,没必要再执行。
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定的时效,而且对方还提出了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后发现确实超期了,那执行申请也会被拒绝。就像欠债过了一定时间没去要,再去要可能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还有重复申请的情况,同一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反复申请执行,法院通常不会立案,不能让一个事儿反复折腾。
要是申请执行的案件不属于这个法院管,法院会让当事人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会受理这个案子。
法律建议:在申请执行前,一定要确认法律文书有可执行内容且已生效,自己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注意申请时效,避免重复申请,同时要搞清楚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