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且没抵押的住房,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及金钱债权执行时,有几种情形下,就算被执行人拿“房子是自己和家人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来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会支持。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的居住房;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债把名下其他房子转让了;三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到八年租金。
这意味着,哪怕房子是被执行人仅有的且没抵押的,只要符合上述法律情形,法院就能强制执行。不过,法院会兼顾保障债权人权益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执行时会采用合理办法,比如预留一定租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