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要是自己偷偷对外借钱,一般情况下总公司是要负责的。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在外面产生的民事责任最终得由总公司来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法人的分支机构用自己名义去做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就由法人承担。也能先让这个分支机构用自己管的财产来承担,要是不够,剩下的就由法人接着承担。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是有最终还钱的责任的。
2、要是债权人不知道分公司借钱是擅自行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那总公司还是得还钱。等总公司把钱还了之后,能按照内部规定,找有过错的分公司负责人把钱追回来。
3、要是债权人明明知道分公司没得到总公司授权就借钱,而且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那总公司可以说自己不承担或者只承担一部分责任。在具体案子里,总公司要不要担责、担责多少,得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最后由法院判决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