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在抽逃出资相关案件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有讲究的。在股东抽逃出资纠纷中,如果债权人或者公司认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那就得先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他们要拿出证据,让法官能合理怀疑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像公司资金不正常地转出,或者股东和公司之间有不合理的交易等情形,都可以作为证据提出来。
2、当债权人或公司完成了初步举证工作后,举证的“接力棒”就交到股东手里了。这时候股东要证明,自己把资金转出等行为是有正当原因的,不是在抽逃出资。比如,股东可以证明资金转出是因为有合法的借款关系,或者是正常的交易往来,而且这些交易得是真实、公平、合理的。
3、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况有些不同。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很容易出现人格混淆的情况,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要是公司债权人认为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就得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