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遇到侵权纠纷时往往不知如何判断。一般来说,构成侵权行为得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是有加害行为,也就是做出了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事儿,这分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主动去干坏事,像砸坏别人的东西;不作为是该做却不做,比如医生见死不救。
其次是存在损害事实,就是行为或事件给他人财产、人身带来了不利,比如财物损坏、身体受伤、名誉受损等,涵盖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再者,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损害是由加害行为导致的。要是两者没关系,行为人就不用担责。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得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还希望或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过失是本应预见行为后果,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却轻信能避免。
但要注意,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他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得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