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没有处分权的人把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了别人,那么原来的所有权人是有权把东西追回来的。不过,要是满足了一些特定的情况,就算是没有处分权的人转让,受让人也能获得这个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些特定情况主要有三点,一是受让人在接手这个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时候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也就是出于善意;二是双方是以合理的价格完成转让的;三是如果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那必须已经完成登记,要是不需要登记,那就得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在公司的股权转让里,如果有个第三方在受让股权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次转让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且是以合理的价格拿到了股权,还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那这个第三方就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合法拥有这份股权。但是要注意,股东优先购买权可是《公司法》明确给股东的法定权利。要是在交易的时候,第三方其实应该知道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照样受让股权,那这种情况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了。
要是真出现了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事儿,受到侵害的股东有两个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他们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要求按照同样的条件购买这份股权;另一方面,还能要求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司法审判当中,判断一个案子是不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不是只看某一点,而是要综合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