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咱们国家,1994年2月1日是区分不同事实婚姻情况的一个重要时间点。在这之前,要是男女双方满足结婚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就会按照事实婚姻来对待;而在这之后,要是没去办理结婚登记,那就按同居关系处理。
2、关于礼金退不退的问题,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了事实婚姻,礼金一般会被当作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存在退还礼金的问题,离婚的时候按照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来处理就行。当然了,如果双方商量好了要退还,法律也不会干涉。
3、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只是同居关系,礼金就会被看作是以结婚为目的送的礼。按照相关的法律解释,要是有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的彩礼,符合下面这些情况的,法院一般会同意返还。比如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没在一起生活;还有就是婚前给彩礼让送彩礼的一方生活变得困难了。后面这两种情况得是双方离婚了才适用。所以,如果没办结婚登记,送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法院大概率会支持。不过,要是有证据能证明礼金已经在同居期间一起花掉了,那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返还或者不返还。
总之,事实婚姻里礼金退不退,得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