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情鉴定关乎当事人权益,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按以下途径处理。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若对鉴定意见不满,可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办案机关觉得有必要重新鉴定,就会安排。而且重新鉴定得另外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要是觉得鉴定意见有问题,能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会审查鉴定意见,必要时可决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需出庭,鉴定人就得出庭作证。若鉴定人接到通知却不出庭,那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当事人还能申请法庭让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看法。
要提醒的是,申请重新鉴定或提异议时,得给出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据,像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没资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况。这样做能提高申请被采纳的几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