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没经过审判或仲裁,而且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能拒绝替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有4种情况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首先,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还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算债权人通过审判或仲裁去讨债,也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拿到钱,这时保证人就不能用先诉抗辩权拒绝担责。其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时,债务人还款能力受很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能不能实现也不确定,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三,要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够还全部债,或者没能力还债,就算强制执行,债权也可能无法完全实现,此时保证人不能用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最后,要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因为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就不能再反悔主张这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