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乙方可以要求按原合同继续供货。树苗市场价格下降通常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甲方仅以“降价了”为由要求退款或解除合同,一般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定依据;合同已签订并付全款,双方应按约履行。
但需分层看:第一,若合同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地点、质量标准,乙方已按约备货并通知甲方受领,甲方拒绝受领的,乙方可书面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受领,并保留合同、转账凭证、备货及通知记录;甲方仍拒收的,乙方可考虑提存或通过诉讼主张继续履行及保管等损失。第二,若乙方存在迟延交货、树苗不符合约定等违约情形,甲方可能主张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第三,若合同约定“价格随行就市”或允许无条件退款,则按约定处理。
因此,甲方仅因降价要求退款通常难获支持;乙方想按原合同供货可以,但应尽快固定履约证据并书面催告,避免因交货期限不清或迟延履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