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里对债权人发起代位诉讼有条件要求。债权人得有合法且已到期的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得有受法律保护、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而且债权必须到了该还的时间,要是没到,债权人就不能用代位权。
2. 债务人得是不积极去要自己的债,或者不积极行使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影响。这里的“不积极”,指的是债务人不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这些正规途径,去向欠债人要债。只有当债务人这种消极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回收时,债权人才可以替债务人去要债。
3.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和债务人自身紧密绑定。像基于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要钱权利,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这些和债务人自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债权人是不能代债务人去行使的。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自己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替债务人去要钱时,要的钱数不能超过债务人欠自己的钱数。
要是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欠债的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