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要是有人受了欺诈,从他知道或者有可能知道自己能撤销合同的事儿开始算,必须在一年内去行使撤销权。一旦过了这一年,撤销权就没了。要是有人受到了胁迫,等胁迫行为结束那天起,一年内没去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失。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知道能撤销合同的事儿后,明确说自己不要这个撤销权,或者用行动表明放弃,那撤销权同样会没了。另外,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五年内都没去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
2、简单来说,要是遇到欺诈想解除合同,得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有欺诈这回事的一年之内去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会因为什么事儿暂停、重新计算或者延长。要是超过了这一年还没行使,就不能再以受欺诈为由解除合同了。而且,就算是刚知道有欺诈的事儿,但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那天开始已经过了五年,撤销权也已经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