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况时,受损方通常是不能发起代位诉讼的。
代位诉讼指的是,当债务人偷懒不主动行使他的债权,或者和这个债权相关的一些从权利时,从而影响到了债权人已经到期的债权实现,这时债权人可以去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他的相对人主张权利。不过要发起代位诉讼,得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得是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并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而不当得利,就是有人没有合法依据,拿到了不该拿的好处,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对方把这些好处还回来。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关系,和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一样。在不当得利里,受损的一方和获利的一方直接就有债权债务关系,受损方直接找获利方要回利益就行,不存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去行使的情况,这就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因此,碰到不当得利的情况,受损方最好直接向获利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别去发起代位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