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上诉,不一定就代表当事人不认可之前的认罪认罚决定。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干过的坏事,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那么在处理的时候就能得到从轻发落。
2、被告人认了罪、服了罚之后又上诉,会有不同的情况。有的被告人在一审的时候是真心实意地认罪认罚,可到了上诉阶段,觉得一审给判的刑罚太重了,这是合理的诉求。这种情况下,可不能直接就说人家不认罪认罚了。因为认罪认罚不代表被告人就得放弃上诉的权利,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可能只是对判的刑罚有意见,但还是承认自己犯了事儿,也认可被指控的罪名。
3、还有一种情况,有些被告人认罪认罚就是为了能少判点刑,等一审判决下来,就反悔上诉,这种恶意上诉的行为,就相当于不认之前签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了,这就算是不认罪认罚。
4、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对于那些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案子,法院会仔细审查上诉的原因,综合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来判断还能不能接着让被告人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