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承担得看具体情形。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债务,还严重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利益,那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存在例外情况,就是为了避免股东利用法人这个“保护壳”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股东没履行或者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话,要在没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没办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举个例子,有的股东承诺出资但没交够钱,等公司还不上债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他在相应范围内负责。
3、股东要是把出资抽逃了,得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会削弱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是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等,做出了违法的事,就得和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5、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分开的,那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一人公司股东的特殊要求,目的是让他们对公司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