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针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利用非公开交易信息牟利的行为,设置的独立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名归类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内,归属于证券期货领域的专门规制罪名,本质是针对受托持有信息的主体违背信任义务的惩戒规则,也是当前注册制全面落地后,证券市场合规治理中重点细化完善的规制方向。相关量刑执行标准可拆解为几个明确层级:
1、常规情节下,涉案人员会被判处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是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拘役,同时视情节选择单独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是人身自由处罚叠加罚金共同执行。
2、当涉案交易规模、获利金额或是造成的市场波动影响达到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时,量刑区间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步附带的罚金依旧按照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的区间核定。
3、如果是机构主体触犯该罪名,司法机关会先对涉事单位判处对应金额的罚金,再针对单位内部直接操盘决策、主导信息泄露使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相关执行人员,单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
4、涉案人员主动交代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可司法机关的指控和处罚意见,或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协助查处其他重大案件的立功表现,都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降格处罚,或是跨越量刑档位减轻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则也适配当前金融领域案件办理中宽严相济的整体导向,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类主动配合调查的行为人,从宽的裁量尺度也会进一步贴合实际案情实现精准适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