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不停止原仲裁裁决的执行,属于现行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该操作需满足核心前提,即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满足该前提的,法院不会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直接终结执行程序,原仲裁裁决不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立即恢复执行,原仲裁裁决对应的强制执行程序继续推进。
当事人仅提交撤销申请,没有同步提供担保,也没有举证证明后续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不会主动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胜诉方持生效仲裁裁决仍可正常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法院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撤销申请的当事人,需举证证明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等法定情形。不满足法定事由的撤销申请,人民法院会直接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