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抚养费负担规则,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生父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涵盖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金额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法院将结合子女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生父的负担能力作出判决。
抚养权与探视权处置,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生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时间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继承权相关规则,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该子女属于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的遗产。
双方优先协商确定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等事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