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处理离婚时的经济适用房分割,误以为婚姻经历会直接影响分配结果,实际上分割规则和婚姻次数没有任何关联。
首先要先厘清房屋的基础权属。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内用夫妻共同积蓄买下的经济适用房,不管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必须纳入分割范围。如果是其中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或者贷款购入,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这套房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这部分房款对应的房屋增值,产权持有方要给另一方补足相应补偿。哪怕婚前买房、婚后才拿到房产证,这套房依然按婚前个人财产认定,只需要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即可。
经济适用房带有社会保障属性,政策对它的上市交易有明确年限限制,没达到法定交易年限的,不能直接按普通商品房流程变卖分割,所有分割操作都不能突破这个政策红线。
实际分割时先看双方意愿。两个人都想要房屋产权的,可以通过公平竞价确定最终归属,拿到房子的一方按竞价额给另一方对应份额的补偿。只有一方主张产权的,要委托正规评估机构,参考当前市场价格,扣除后续上市需要补缴的土地收益等款项后核算房屋实际价值,再由拿房的一方按对应份额给另一方补偿。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可以等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后挂牌出售,再分割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售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