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后案件撤诉,当事人提出索要证据的诉求,按以下规则处理。
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方需将全部证据原件返还当事人,自行留存复印件归档备查。
属于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情形,证据处置动作要完全落在委托合同事先约定的权限范围内执行。
案件相关证据还未提交至受理法院的,直接将对应原件交还当事人即可。
证据已经正式提交给法院的,要第一时间向当事人说明材料当前的留存状态,同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交退回证据材料的正式申请。
处置全程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变更委托人指示需经其同意。
返还证据的全流程,要同步向当事人告知每一步进度,保障其完整知情权,减少委托合同纠纷的触发概率。
事先签署的委托合同内有证据返还相关条款的,严格依照约定内容执行处置动作。
委托合同未就证据返还作出明确约定的,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置,妥善完成全部证据交接,保障当事人合法证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