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交管部门的,由设区市交管部门管辖。不属于事故发生地的异地交管部门,在符合对应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具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地交管部门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经上级交管部门指定异地交管部门管辖的。
事故涉及跨区域交通违法、肇事者逃逸至异地,异地交管部门协查后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已查清的。
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由异地交管部门处理,且经异地交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违反管辖规定的。
异地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需完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划分等法定流程。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案件涉及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当事人对异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救济。
救济渠道为向出具认定书的异地交管部门的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