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后的股权归属判定,不因为军人身份设置特殊规则,需结合股权取得时间、出资资金来源、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综合判定。
区分核心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边界。
对应不同情形的认定及处置规则如下。
婚前由军人一方持有的股权,属于军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纳入分割范围。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投资增值类收益,若属于婚后生产经营所得,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取的股权,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法定原则处理。
军人名下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专属财产。使用上述专属个人的资金出资取得的股权,对应股权本身及后续自然增值部分全部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需同步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需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相关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非军人一方才能直接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不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非军人一方仅能主张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