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先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裁判核心参考标准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的实际情况判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默认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子女可由父亲直接抚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具备抚养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同时父亲提出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
存在其他客观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裁判时会优先匹配对应情形的一方。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一方,可获得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贸然改变现有生活环境会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自身无其他子女,另一方除该涉诉子女外还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无负面影响,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是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裁判抚养权归属时,必须尊重该子女的真实意愿。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一致,均主张直接抚养子女,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动提出、同时具备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情况,可作为对应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