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未执行,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要求继续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按约定继续履行,还可主张采取补救措施。对方拒绝履行的,可以发送书面催告函固定相关证据,明确标注新的履行期限。
解除合同并索赔。对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是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内已约定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的,可要求违约方支付对应违约金,或适用定金罚则主张权益。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二选一即可。
走诉讼或仲裁程序。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事先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权益需注意三年诉讼时效限制,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当日。
实际选择处理方式,要结合合同未执行的具体原因、双方过错程度、合同本身的约定内容综合确定。维权前先收集好书面合同、后续催告记录等相关证据,优先开展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在时效范围内及时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