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接受假发票的单位需要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发票为假,仍然受让、开具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提升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相关违法所得同步予以没收。
涉及虚开发票行为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应条款执行。虚开普通发票数量达到一百份,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相关主体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这类犯罪的,先对单位判处罚金,再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相关责任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相关责任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假发票的,主体需要及时补缴对应税款,缴纳相应滞纳金。这类情形一般不予行政处罚,相关主体需在税务机关划定的期限内,换开合法有效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