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处理连带保证的债务纠纷时,会误以为必须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告到法院,不然案子就没法正常推进,其实这种认知是错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纠纷,根本不属于法律上要求所有人必须一起起诉的必要共同诉讼。
按照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同时找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追责,法院自然会把两个人都列为共同被告。要是债权人只起诉连带保证人,只要这份保证合同里明确写了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法院就不用额外通知债务人来参与诉讼。如果债权人一开始只起诉实际的债务人,法院直接只列这个债务人为被告就行,完全不用特意追加保证人。
放到实际场景里,债权人手里握着充分的选择权。他可以单独告欠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告签了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嫌麻烦想一次性把两方都拉进来一起处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家很容易把它和一般保证的规则搞混,一般保证里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要是债权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必须通知实际的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这和连带保证的处理逻辑完全不一样。
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要求,是所有被告的诉讼标的完全统一,法院必须合并到一起审理不能拆分。但连带保证里的诉讼标的本身是可拆分的,债权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哪方更容易执行回款这类实际情况,自主挑选追责对象,自然不需要强制所有人一同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