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都属于工资的计算方式,工资按哪种方式计算与试用期长短、第一个月是否被"计入"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用工单位在第一个月以计时方式计薪本身并不违法,真正的合规审查点在于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工资标准与计件制度的批准与公示。
一、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确定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该法第20条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试用期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计件工资的特别要求。《劳动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的,应由本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为计件,可能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上,计件工时的折算与加班认定需结合工量记录与结算单据。
四、加班与工时。依据《劳动法》第36条、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实务取证与维权。发生争议时,应保存劳动合同、薪酬与计件单价方案、工量结算单、考勤打卡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班次安排表、排班表与计件任务单据,并注意要求单位书面确认计件口径。在此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若单位称第一个月不计薪而不提供工资表与考勤记录,败诉风险在其自身。
建议先与单位书面核对试用期期限与工资标准,再核算第一个月的应得工钱。差额部分可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申请仲裁,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特别时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