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相关的经济补偿要按两类完全独立的规则核算,混同计算很容易少拿应得款项。
第一类是工伤保险体系下专属的工伤类补助,计算核心基数是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社保月均缴费工资。1到10级伤残对应不同月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对应7个月,九级对应9个月。5到10级伤残职工提出离职时,还能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发放月数按各省份自行制定的规则执行。1到6级伤残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发放比例随伤残等级对应下调。如果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参保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就按60%作为基数核算,超过300%的部分不会纳入计算。
第二类是劳动关系解除对应的常规经济补偿,完全参照劳动相关法规核算,和工伤补助互不抵扣。如果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要按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乘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核算补偿款,每工作满1年发放1个月工资,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发放半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包含奖金、津贴在内的应发总额,不是社保缴费工资。如果单位无正当理由直接辞退工伤职工,要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核算具体金额时,要结合自身伤残等级,对应参保地的地方细则和个人实际收入情况逐一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