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医疗纠纷官司时,谁来拿出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不是所有人想的那样全让医院自证清白,得结合对应的侵权类型、所处的处理阶段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则来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里对普通医疗损害责任定的是过错责任大方向,平常去医院挂号就诊后,要是后续出现争议想主张赔偿,得先拿出实打实的凭据,比如挂号单、缴费记录、病历本这些,证明你和这家医院确实存在医疗服务关系,还要能说清医院确实给你做了对应的诊疗操作,你身上出现了明确的人身损害结果,这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
有三类法定的特殊情况会直接跳过患者举证医院有错的环节,直接默认医院存在过错,医院得自己拿出证据洗清嫌疑才能不用担责。这些情况包括医院明明白白违反了医疗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诊疗操作规范,藏起来或者干脆不肯拿出和纠纷相关的全套病历,还有弄丢、私自改动甚至违法销毁核心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诊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这类涉及专业医学知识的问题,普通人很难自行拿出合规的有效证据,患者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鉴定,预先垫付对应的鉴定费用,这笔钱最后不会让申请方全额承担,法院会根据最终判定的各方责任占比来划分各自要掏的金额。医院要是想拿患者或家属不配合治疗、医护人员当时已经尽到了全部合理的诊疗注意义务、按照事发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根本没办法查出或治好这类理由主张免责,得自己拿出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这些说法。
要是没走到诉讼环节,患者选择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投诉,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医院限期提交全套符合规范的病历资料,医院要是不肯按要求完整提交,后续行政责任认定环节会直接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