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一旦正式生效,当事人没法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已经解除的身份关系,这层边界是明确划死的。想要启动离婚相关的再审程序,只能针对判决里和身份解除绑定的附带事项提出申请,也就是财产怎么分、孩子抚养相关的实体判定内容,这类附带权益的争议才有资格进入再审审查的范畴。
1.常规状态下,提交再审申请的时间节点必须卡在判决或者裁定正式生效的那天起算的六个月之内。
2.要是碰到几类特殊的法定情形,就不用受刚才说的六个月期限的约束,不用从文书生效日起算,从当事人实实在在发现或者按照常理应当发现对应情形的当天开始算,往后顺延六个月提交申请就符合程序要求。这些特殊情形包括能直接推翻原有判决裁定核心结论的全新证据、支撑原判决核心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是伪造出来的、当初作出原判决所依托的前置法律文书已经被后续司法程序撤销或者更改、审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贪贿、徇私舞弊、故意歪曲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现在家事案件的再审审查正在朝着精细化区分权益属性的方向推进,身份关系的终局性效力会被严格守住,避免婚姻状态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当事人后续的生活安排,而财产分割这类涉及实体权益公平性的内容,司法层面会留出更合理的纠错空间,在程序时效的设置上兼顾生效文书的稳定性和实质正义的实现。对应程序规则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