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争议申请劳动仲裁,需遵循以下法定流程节点及对应规则。
仲裁申请提交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算的五日内,完成受理资格核查工作。
核查后认定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机构会直接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
核查后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机构需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同时在文书中载明对应理由。
如果申请人接到不予受理通知,或是仲裁机构超出五日的期限仍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可直接就该劳务争议事项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正式受理案件后,需在受理当日起算的四十五日内完成裁决流程。
案件因涉及多方主体、证据链复杂等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裁决的,可走延期审批程序,经该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可延长最长不超过十五日的审理期限,且延期决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全部案件当事人。
仲裁机构超出前述总时长仍未出具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劳务争议事项向对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若部分关联事实已通过举证、质证环节核查清楚,可先针对该部分内容出具先行裁决文书。
以上所有规则的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