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名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或共同待分割财产的权利凭证。一方未经协商私自转移、隐匿权证的,不影响产权本身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可通过以下法定途径维权。
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调取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可替代权证证明房产权属,无需依赖被私自取走的纸质权证。
持有能够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起诉要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
权证被取走不影响离婚诉讼的正常推进。法院可依据调取的不动产登记簿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处置。对方拒不交出权证,可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新的权证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收集对方私自取走权证的相关证据,包括沟通记录、在场证人证言等,用于在诉讼中主张对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