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赔偿认定以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为核心。现行法律未设定统一固定赔偿标准。
赔偿范围限定为被害人因诈骗行为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范畴内。间接损失中的预期收益不属于赔偿范围,利息损失需有明确证据证明与诈骗行为直接关联,才可纳入赔偿范围。
司法追赃退赔环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会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追缴诈骗所得赃款、赃物,及时返还被害人。赃款赃物已被挥霍、灭失或无法返还的,被告人需按实际损失价值退赔。
追赃退赔未能弥补全部损失的,被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剩余实际损失。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该情节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依据。被告人拒不退赔的,法院量刑时会从重考量,并可在刑事判决中明确责令退赔。
对应的法律依据分别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需及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损失证据。全程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追赃工作。损失未足额弥补的,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剩余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