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房产时遇上房价下跌、卖房连贷款都覆盖不住的亏损情况,法院不会直接一刀切判责,会先优先尊重夫妻俩自己商量出的分担方案,不管是双方按出资比例摊,还是某一方自愿多扛一部分,只要是自愿协商一致的,法院都会认可。
要是双方谈不拢,法院首先会先理清这套房子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一起买的夫妻共同房产,这笔买房带来的亏损就属于两人要共同承担的损失,默认会由双方平摊,不过判决时也会照顾带孩子的一方、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不会完全卡死五五分担的比例。
要是房子是婚前某一方就已经买好的个人财产,婚后也没加对方名字,对应的买房相关亏损也只会由产权登记的这一方自己承担,和另一半没有关系。实际核算的时候,法院会先参考这套房子当下的市场价格,减掉还没还完的剩余房贷算出净额。要是算出来净额是负数,也就是实打实的出现了亏损,拿到房子产权的那一方,就要按对应的承担比例补上这部分缺口。
要是夫妻俩都不想要这套房子,法院也会同意走拍卖或者变卖的流程,拿到的房款先用来还剩余房贷。如果房款还完贷款还不够填窟窿,剩下的债务就会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两人一起承担,对应的法律支撑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共同财产处置、共同债务偿还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