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对婚姻关系的处置始终遵循婚姻自由的核心原则,这项权利覆盖了自主选择步入婚姻和结束婚姻的完整流程,现行的法律规则里从来没有把夫妻某一方身体存在残疾,列为不允许提出离婚的限制条款。
2、双方如果能就离婚后的各项安排商量出一致结果,直接一起去负责婚姻登记的官方部门提交申请走流程就可以完成协议离婚。要是双方谈不到一块去,其中任意一方都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相关的诉讼材料走司法程序。
3、法院处理离婚类案件的时候,判断要不要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核心依据,是两个人的感情是不是已经完全没法修补彻底破裂,配偶一方的身体状态完全不会左右这个核心判断标准。要是起诉离婚的人只是单纯以伴侣腿部有残疾作为理由提出诉求,又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同时残疾的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仅凭身体残疾这一点直接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第一次提交起诉大概率会做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4、想要坚持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还可以在第一次的判决正式生效满六个月之后,重新整理材料再次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这个时候当事人明确表达离婚诉求的态度十分坚决,法院会结合两次诉讼的过程和当前双方的实际相处状态,综合判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多数情况下会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求。
5、办理离婚手续分割完共同财产之后,要是残疾的一方因为自身身体条件限制,离婚之后没有办法维持当地的普通基本生活,本身具备足够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需要给对方提供适当的经济类帮扶。具体的帮扶方式和时长金额可以先由两个人自行商量敲定,如果双方没法达成一致意见,就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直接做出判决。
这类处置规则背后也能看到未来家事审判的细化走向,后续针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会逐步形成更具实操性的裁量标准,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填补弱势方的权益兜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