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想在婚内财产协议里顺便安排身后财产分配,这种做法很容易踩效力无效的坑,绝对不能直接往婚内财产协议里加遗嘱相关内容。
婚内财产协议和遗嘱是完全独立的两类法律文件,生效规则、调整范围完全不互通。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共同约定,签完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要改也得两人都同意。遗嘱是个人单方面就能定的安排,不用经过任何人同意,立遗嘱的人随时可以自己修改或者直接作废,等到去世之后才会生效。
不少人为了省事直接在婚内财产协议里写一方去世后房产全归另一方,这类条款性质模糊,后续一旦有人反悔,双方就条款到底属于财产约定还是遗嘱会扯不清举证责任,而且这类条款放在双方协议里,大概率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代书等遗嘱法定形式,直接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原本想实现的身后安排完全落不到实处。
如果既想理清婚内财产归属,又想安排身后继承,完全要分开做两份文件。先签单独的婚内财产协议,把婚前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明明白白写清楚,双方签字就生效,有条件的可以做公证强化效力。之后再由对应财产的所有人,按照法定遗嘱格式单独订立遗嘱,处置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避免出现混同冲突。拿不准格式和条款边界的,可以找专业法律人士协助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