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公司破产时,常会把能拿到的钱说成是赔偿,其实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经济补偿,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大家要先分清这个基本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被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的那一刻,双方的劳动合同就会自动终止,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不存在可以随意免除这笔费用的空间。
计算这笔经济补偿金的时候,直接按员工在这家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算就可以。每工作满一整年,就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工作时间满6个月但不满1年的,直接按1年的标准算,不满6个月的就只给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用到的月工资标准,不是大家拿到手的实发工资,是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里面要包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所有货币性收入。要是你的月平均工资,比公司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还高,那就直接按3倍的数额封顶计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高也不会超过12年。
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里,要先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结清,剩下的钱会第一优先用来偿还欠员工的钱,包含拖欠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要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前面提到的这笔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排在普通债务甚至税费的前面。
要是公司之前就有拖欠工资、没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这些欠缴的部分也属于优先清偿的范围,不用跟着普通债权人最后分钱。这时候员工要留意公司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及时配合破产管理人提交对应的材料完成申报,不要错过时间导致自己的权益没法得到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