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明确两类涉婚房屋的处置规则。
婚前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就前述情形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为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以公积金还贷的部分及对应增值,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剩余未还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
房屋为婚后共同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剩余贷款由取得房屋一方承担,同时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前述两类房屋的处置细节,均可由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