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正式批捕后,案件并不会立刻转到审查起诉环节,要先经过侦查机关的羁押侦查阶段,这个阶段的时长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并非可以无限拖延。
普通案情的案件,侦查羁押的最长期限是两个月,侦查机关完成全部证据固定、事实核查工作后,就会把案件材料移交到对应的同级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流程。
如果案件情节复杂,两个月到期还没法完成侦查,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再多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四类特殊的重大复杂案件,比如偏远地区取证难度极高的案件,多人协作的团伙犯罪案件,跨多地流窜作案的案件,涉及地域广证据分散的案件,在之前的延长期限满后还没法办结的,经省级检察院审批,还能再增加两个月的侦查时间。
如果涉案人员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经过前面几次延长后依然没法办结,经省级检察院审批,可以再额外增加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时长。
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之前还有没被查到的其他重大罪行,侦查羁押期限会从发现该新罪行当天重新开始计算。要是当事人不肯说自己的真实身份住址,羁押期限会从查清其真实身份信息的当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