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抚养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
核心考量内容包含子女实际利益,双方的抚养能力、现实抚养条件。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女方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宜抚养的情形,子女可不由女方直接抚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女方需举证自身抚养条件更优。
可提交的佐证内容包括稳定住所材料、稳定收入凭证、子女长期随己方共同生活的记录、己方父母长期协助照料子女的相关材料、自身无不良嗜好的证明。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裁判时需尊重其真实意愿。
需确认子女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真实意愿。
女方需针对性收集对应证据。
证据范围包含个人收入证明、稳定居住证明、子女就学就医记录、对方不利于抚养的相关证据,比如家暴记录、不良恶习凭证、涉及分居的相关材料。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材料,可作为优先抚养的法定情形依据。
抚养权归属争议可优先通过协商处理。
双方就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协商不成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全部收集好的证据主张抚养权。
诉讼过程中可一并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对应抚养费的诉求。